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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債 務 人 魏郁穎(即杞詠笙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志旭
債 務 人 魏子皓(即杞詠笙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魏志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35,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魏郁穎(即杞詠笙之繼承人)及魏子皓(即杞詠笙之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一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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