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430,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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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577元,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清償147,312元,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清償148,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併入債權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民國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緣債務人王偉傑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起向債權人借款11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3期計付違約金。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4,57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緣債務人王偉傑於民國105年4月8日起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3期計付違約金。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7,31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緣債務人王偉傑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起向債權人借款28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3期計付違約金。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8,3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577元 王偉傑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002 147312元 王偉傑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8% 003 148317元 王偉傑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4577元 王偉傑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002 147312元 王偉傑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003 148317元 王偉傑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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