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58,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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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林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6,81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2,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98,063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5,317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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