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589,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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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佳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及其中180,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查債務人蔡佳璋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第一頁為9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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