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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連宏
魏秋宜
一、債務人陳連宏、魏秋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4,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連宏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魏秋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4筆,金額總計100,870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連宏本息繳至民國113年2月2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4,212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魏秋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06號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4212元陳連宏、魏秋宜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1.65%00134212元陳連宏、魏秋宜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29日止年息1.775%00134212元陳連宏、魏秋宜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4212元陳連宏、魏秋宜自民國113 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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