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662,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林暐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94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