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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劉彥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2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1,98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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