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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號
債 權 人 泳晟搬運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維澤
債 務 人 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3,2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
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
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
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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