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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施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施曉芳於民國105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13,356元正未給付,其中12,886元為本金;
47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曉芳於民國105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7,097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第一頁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6,221元正未給付,其中6,002元為本金;
21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施曉芳於民國105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10,186元正未給付,其中9,817元為本金;
36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施曉芳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14,328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5元為本金;
58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第二頁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80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886元施曉芳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26002元施曉芳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39817元施曉芳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413745元施曉芳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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