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債 權 人 劉福財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林東山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請求標的利息起息日不明確,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林東山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