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44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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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余建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7,403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2,597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6,90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㈣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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