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475,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江天保

一、債務人江天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案外人江佳鍒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江天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32,91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案外人江佳鍒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2,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江天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4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915元 江天保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2915元 江天保 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