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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文賢(原名陳春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41元,及其中本金10,841元部分,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93元,及其中本金1,693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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