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499,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許鑛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2,387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38,080元,違約金101.06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