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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林靜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974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1日起至民國97年3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8,226元,及其中本金72,295元部分,自民國97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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