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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號
債 權 人 古維瑄
債 務 人 宋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美玲發給支付命令,惟就同一債權已有前案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顯屬重複,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至於債務人如不履行原支付命令主文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該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正本,循強制執行程序向債務人追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1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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