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587,202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2,230元,及其中本金12,439元部分,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