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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洋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6,3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60,063元正未給付,其中58,625元為本金;
1,43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572,114元正未給付,其中548,164元為本金;
23,250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78,575元正未給付,其中73,969元為本金;
3,31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64,645元正未給付,其中60,565元為本金;
2,787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1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1,225元正未給付,其中19,880元為本金;
952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1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79,701元正未給付,其中77,353元為本金;
2,34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625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2 548164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1%計算之利息 003 73969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4 60565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19880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6 77353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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