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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鄧淑美
債 務 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
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怡君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已提起民事訴訟,故重覆請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意旨顯有未合,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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