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786,2024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王宣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8元,及其中本金15,391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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