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奕基
監 護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漏列監護人應新增「監護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林姿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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