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911,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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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97,5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3,5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4,0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3508元 林怡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九 002 754003元 林怡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43508元 林怡君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54003元 林怡君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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