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余冠垠
相 對 人 阮筱芸
相 對 人 馬德武
相 對 人 謝佳霖
相 對 人 蔡東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司偵移調字第26號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
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書 記 官 邱美龍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余冠垠 到
相 對 人 阮筱芸 到
相 對 人 蔡東達 到
相 對 人 馬德武 到
相 對 人 謝佳霖 到
調 解委 員 陳旺誠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馬德武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
相對人蔡東達願給付聲請人180,000元,相對人阮筱芸願給付聲請人20,000 元,相對人謝佳霖願給付聲請人120,000元,兩造同意於113 年9 月14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所開立帳戶華南銀行,戶名余冠垠,帳號:000000000000號。
二、聲請人同意於各相對人各給付前項所示款項後,各別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具狀撤回對對造之刑事告訴(1113年度偵字第5311號)。
三、兩造就本件侵權行為所生之其餘民、刑事之請求權均拋棄。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余冠垠
相 對 人 阮筱芸
相 對 人 馬德武
相 對 人 謝佳霖
相 對 人 蔡東達
調解委員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邱美龍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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