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全聲,4,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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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柴志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正坤即債權人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為假扣押。

兩造間本案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判決後,由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相對人即債權人敗訴,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而確定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9號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裁定准予撤銷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屬實,系爭假扣押裁定既經相對人聲請撤銷,聲請人復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即無權利保護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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