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筱琪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所核定公告之債權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1.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債權本金、利息、期前利息、費用全部剔除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關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債權部分,業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由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營業、資產及負債等,此有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日異議狀乙份附卷可參。
故,主文所示債權表內有關編號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之債權,因與編號14.部分有重複列計之情形,此等顯然錯誤,自應予以裁定更正(詳如附件所示)之。
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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