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拍,107,2024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林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振裕於民國109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借款期間至110年9月6日止,然自110年9月6日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另按年利率20%計付,逾期按本金每萬元每日20元計付違約金,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3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詎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2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並於113年8月2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頁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第二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