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消債調,1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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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媚茹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8日以宜院深民宥113司消債調字第14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陳報之送達代收人住址,惟迄今仍未見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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