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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王詠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萬元,其中新臺幣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第一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109年11月27日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7日
TH700439
111年6月6日
40,000元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CH0000000
請求
金
額:
3000
0元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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