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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李鴻章
相 對 人 潘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陸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參照)。
本件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8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5月19日 18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3年1月18日 CH811692 002 112年7月19日 90,000元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18日 CH811694 003 112年9月15日 25,000元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18日 CH811695 004 112年10月18日 75,000元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18日 CH811696 005 112年10月27日 85,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18日 CH811697 006 112年12月7日 20,000元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CH811699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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