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票,40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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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忞翰
相對人龔志強(歿)

本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龔志強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10,000元,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準此,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者於非訟程序即屬欠缺非訟關係人能力;而此欠缺於性質上難以期待聲請人於合理期間內補正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龔志強已於110年11月24日死亡此有龔志強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無程序相對人甚明,且性質上難以促債權人就此於合理期間內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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