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票,47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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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張任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第一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47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13年1月24日
100,000元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TH0000000
113年1月24日
100,000元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TH0000000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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