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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號
抗 告 人 周躍峰
相 對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為:不服本院113年2月15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等情。
二、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若經原裁定法院定期促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486條、第495-1條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13年3月1日宜院深113司票亥字第5號函文促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抗告費,迄今仍未見其補正,其抗告不合法,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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