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1號
聲請人林文龍
相對人羅弘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本票附表: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號 | (新台幣) | |||||
001 | 111年8月22日 | 110,000元 | 111年8月23日 | 111年8月23日 | CH940866 | |
002 | 111年1月17日 | 30,000元 | 111年1月18日 | 111年1月18日 | CH941279 |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