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票,75,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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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王韻淋

李晉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4月12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壬韻淋』記載,應更正為『王韻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相對人壬韻淋』,顯係『相對人王韻淋』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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