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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耀評
相 對 人 宋文華即我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壹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8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9年6月1日 300,000元 109年8月30日 109年8月30日 CH216836 002 110年6月5日 200,000元 110年9月5日 110年9月5日 CH268475 003 110年10月30日 200,000元 111年4月30日 111年4月30日 CH355137 004 110年11月12日 50,000元 111年2月12日 111年2月12日 CH355138 005 111年1月5日 30,000元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5日 CH355148 006 111年3月1日 200,000元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1日 CH699789 007 111年3月7日 200,000元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7日 CH355267 008 111年8月8日 80,000元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CH699800 009 112年4月25日 300,000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CH695981 010 112年7月7日 150,000元 112年10月7日 112年10月7日 CH695997 011 112年8月28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69600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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