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家救,9,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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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駿逸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非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以婕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駿逸因訴請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1紙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家調字第97號離婚案件之卷證核閱後,認該案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情形,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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