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建,6,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陳翰琦即鼎力工程行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