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法,12,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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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誠賢即財團法人大二結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鴻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二結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二結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後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二結文化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記錄、新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件,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系爭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可憑。

又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條文,為修正系爭基金會之組織依據、董事人數及連任限制與職權行使,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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