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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愛珠即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二、經主管機關核備本件准予變更章程修正案備查函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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