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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莊曉晴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及債務人各自所提具體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有其他補助(如身障、低收入戶、兒少、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之國家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三、聲請人「目前」之全部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歷年全部勞工保險、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及所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並將所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九、聲請人全戶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應註明。
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即113年2月23日)前2年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一、請陳明於是否有繫屬法院中之訴訟及執行案件?如有,應陳報其繫屬法院及案號供查核。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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