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玠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調解不成立,迄至113年1月8日始具狀聲請更生,已逾上開規定20日期間,應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