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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人 即
債 務 人 呂皓婷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25分至本院民事第1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是否曾與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就債務行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可辨識年份及月份之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及收入,自行加總提出每月平均薪資及其計算式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
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若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一、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二、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應陳明以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
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
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
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加總計算式並製成清楚
之表冊。
十四、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供核。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聲請人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十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08年1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1月22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發生原因(係信貸或商品分期,
若係商品分期則購買商品為何,現存價值為何)、數額後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
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
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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