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聲,6,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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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林彩華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返還房屋等之被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核無不得准許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

又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應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布、公開播送之規定,附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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