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聲,7,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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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家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張家娜(張植源之繼承人)閱覽本院86年度訴字第106號返還土地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86年度訴字第106號返還土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張植源之繼承人,現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所涉不動產財產關係與第三人涉有法律上爭議,為明瞭系爭事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張植源、張居登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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