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劉冠緯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芸芮、許聖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