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15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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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4,6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債權總額(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民國113年5月14,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8萬9,942元 1 利息 21萬4,125元 99年8月9日 113年5月14日 (13+280/366) 8.34% 24萬5,816元 2 違約金 21萬4,125元 99年9月10日 100年3月9日 (181/365) 0.834% 885元 3 違約金 21萬4,125元 100年3月10日 113年5月14日 (13+66/365) 1.668% 4萬7,077元 4 利息 37萬5,817元 99年8月9日 113年5月14日 (13+280/366) 5.03% 26萬209元 5 違約金 37萬5,817元 99年9月10日 100年3月9日 (181/365) 0.503% 937元 6 違約金 37萬5,817元 100年3月10日 113年5月14日 (13+66/365) 1.006% 4萬9,833元 小計 60萬4,757元 合計 119萬4,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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