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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歐巳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思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2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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