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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楊健興
被 告 楊智凱
楊世弘
戴羽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楊健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2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126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48.15平方公尺×2,770/10,000(原告應有部分)=2,033,2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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