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2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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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張聖翊
被 告 李桂樹
王安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共56,283元,共計13,056,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4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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