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2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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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寬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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